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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去艰苦地区就业毕业生代偿学费的

作者:学生工作处时间:2011-12-28点击数:

根据新财教[2009]223号文件精神,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自治区特制定本办法。

高校毕业生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其学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代偿。

基层单位是指:

1、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各机关部门

2、工作现场处县以下气象站、水文站、地震观测站、煤矿、矿山、采油基地、草业科学站、林业站等基层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3、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各级各类单位均视同基层单位。

采取分年度代偿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的1/3,3年代偿完毕。

需提交的资料:

1、教育信息网上下载的代偿学费申请表,2份(原件)

2、毕业证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4、就业单位出据的在岗证明,尚在公务员培训阶段的需公务员培训中心开据的证明(一份);

5、在校表现(分院出据、一份);

6、成绩单(教务处出据,一份);

7、就业协议或就业合同(需注明服务时间,不得少于三年);若为特岗老师或公务员的,提供录用通知书的复印件(一份);

8、学费发票(原件,若丢失可凭毕业证原件去计财处开据已交清学费的证明)。

2009年、2010年毕业生目前在艰苦地区就业的,也可申请办理代偿学费。

凡是去兵团就业的学生不在代偿学费范围。

请各分院向毕业生宣传此项资助内容,并协助学生办理手续。

学生工作处联系电话:0994--2702663  2702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