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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毕业生代偿学费

作者:学生工作处时间:2011-10-27点击数: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09年起,对高校毕业生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其学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代偿,为做好2011年我院毕业生学费代偿工作,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分院应高度重视,组织毕业班班主任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并负责传达到每一位毕业生。

二、办理学费代偿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2011年在基层就业的毕业生(2010年毕业生代偿工作已结束,不再办理),基层是指:

(1)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乡(镇)和农村申小学校及学前双语班和幼儿园、乡财政所、国有农(牧、林)场、水利水电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县以下的气象站、水文站、地震观测站、煤矿、矿山、呆油基地、草业科学站、林业站等基层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3)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各级各类单位均视同基层单位。

2、办理学费代偿事宜所需材料:

(1)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3)毕业证复印件(一份,以下材料均为一份);

(4)在校表现(分院出据);

(5)成绩单(教务处出据);

(6)单位证明(证明在本单位工作,如果单位章上看不出就业地址,需在证明里着重说明,是从事什么职业,表现如何,工作年限要在三年以上,“三支一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合同也必须是三年以上,含三年);

(7)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如在公务员培训期间,需培训地出的相关证明);

(8)缴费发票(原件或由计财处出据的证明);

(9)代偿学费材料收取工作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20日。

另:申请代偿的毕业生必须提供就业协议书。特岗教师、选调生、大学生村官、基层公务员等需提供教育、人事等部门的录用证明。

在我院毕业到内地就业的学生,不在代偿学费范围之内。

三、积极做好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宣传工作,使每位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

四、各分院应将此通知印发给毕业班班主任,以便及时解答学生问题。

学生工作处联系电话:0994--2702663  2702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