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分院、部、处、室、中心:
根据自治区新教财< 《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新教财【2012】3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了《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院普通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激励大学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依据自治区《关于印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新教财【2012】33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在我院就读的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资助在我院就读的品德高尚、学习努力且生活勤俭的在校大学生(含预科生),资
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助学金分为四个档次,其中一等助学金5000元,二等助学金3000元,三等助学金2000元,四等助学金1000元,一等助学金的享受比例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确定,我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等次助学金享受人数。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勤奋、成绩合格,生活俭朴;
5.积极参加教学任务内的校内外实习、实践活动;
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助教、助研及其他公益活动。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一等助学金还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平均分不低于80分,单科不低于75分),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2.大学二年级以上(含)的普通高校学生。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指导标准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家庭学生;低收入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因父母重病或家庭发生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因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无经济来源的学生;孤儿且无经济来源。
第七条 除一等助学金以外的其他等次助学金应优先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家庭经济条件一般、生活勤俭、学习努力、遵守纪律的学生,也可享受较低等次的助学金。各分院要保证评定质量。
第三章 助学金的认定
第八条 助学金的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认定相结合。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分院认定工作组以及班级认定小组共同完成。班级认定工作由班主任组织学生参加,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
第十条 新入校学生的认定工作以《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教财[2007]98号)为主要参考依据。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该表需经家庭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或社区居委会证明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已获得过资助学生的认定工作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的基础上,还要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参加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的表现、班主任及辅导员意见、班级同学互评、学业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各分院要积极采取科学、精细的管理方法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核查工作,如家访、学生食堂就餐频率及金额分析等。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但享受助学金学生的认定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评审我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只有经班级集体公开评议的名单方可报经分院、学院审核,并最终由学院奖助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每级评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宣传到位、反馈及时。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将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名单和政策落实情况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一等助学金不能重复享受。国家高校助学金与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二至四等助学金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取消其评选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资格或降低其资助等次,已获得助学金者,可停发其资助: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3.申请材料造假或为他人冒领助学金提供虚假证明;
4.铺张浪费,购置奢侈品。
如出现停发如出现停发情况,各分院应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由资助管理中心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所空余名额由分院依据评审程序重新推举新的人选。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在评选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一等助学金时应优先考虑:
1.综合表现良好,同时在道德风尚建设、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体育竞赛以及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
2.吃苦耐劳,能深入基层,认真开展实习、实践及公益活动;
3.为社会、学校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要把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管理工作作为学生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分院配备专职资助辅导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一律采用打卡的方式发放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不得以现金、实物等形式发放、抵顶。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一等助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其他等次的助学金应按月发放。
第二十三条 由学院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一等助学金获得者颁发证书。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材料、评审材料、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将助学金的管理与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切实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院奖助学金领导小组每年定期、不定期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各分院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分院进行通报并减少下一年度评选名额。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