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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办2009、2010年毕业生去艰苦地区就业代偿学费的通知

作者:学生工作处时间:2013-03-15点击数:

各分院:

根据新财教[2009]223号文件、<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新教财【2012】344号)文件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追加部分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建议的复函》精神,现对2009年、2010年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补报。现将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申报学生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为2009、2010年毕业生,2011毕业生不再补报

2、到基层就业。

高校毕业生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其学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代偿。

基层单位是指:

(1)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各机关部门

(2)工作现场处县以下气象站、水文站、地震观测站、煤矿、矿山、采油基地、草业科学站、林业站等基层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3)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各级各类单位均视同基层单位。

采取分年度代偿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的1/3,3年代偿完毕。

3、合同签订时间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合同期限在三年(含)以上。

需提交的资料(请各分院在审核时督促学生按以下顺序整理好材料):

(1)教育信息网上下载的代偿学费申请表,2份(原件)

(2)毕业证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4)就业单位出据的在岗证明(一份,由本单位出据,证明该生在岗,非在职在岗调查表);

(5)在校表现(分院出据、一份);

(6)成绩单(教务处出据,一份);

(7)就业协议或就业合同(需注明服务时间,不得少于三年);若为特岗老师或公务员的,提供录用通知书的复印件(一份);

(8)学费发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

(9)同时提供在岗调查(新疆教育信息网上下载)原件两份,如在基层就业已满一年,可提供一年的调查表,如满两年,可提供两年的调查表,如满三年,可一次性提供三年的调查表。

4、如果有2012年毕业生未来及申报的,可继续申报,提供的材料如上所示(第九项不用提供),截止日期:2013年3月23日。

凡是去兵团就业的学生不在代偿学费范围。

本年度办理截止日期2013年6月15日。

请各分院高度重视、广泛宣传,此次为2009、2010毕业生最后一次补报,请各分院务必落实并协助学生办理手续。

学生工作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3-3-15

学生工作处联系电话:0994--2702663  2702920